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夯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等四项重点任务,提出夯实统计基础、建立排放因子库、应用先进技术、开展方法学研究、完善支持政策等五项保障措施,并对组织协调、数据管理及成果应用提出工作要求。
一、温室气体的核算方法
温室气体排放有两种核算方法:基于计算的核算方法和基于测量的核算方法。
基于计算,可分为排放因子法与碳平衡法。其中,排放因子法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水平×排放因子,碳平衡法的温室气体排放=(进入核算边界的碳质量-离开边界的碳质量)×44/12。
基于测量,温室气体排放=烟气流量×烟气中的CO2浓度。
二、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的途径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三批共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碳排放核算首先通过收集历史碳排放数据,确定基准值,继而结合产量、投资等未来发展计划,测算未来碳排放的潜力。
碳排放核算方法主要有三种: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和实测法。目前排放因子法应用范围广泛。
碳排放核算的途径通常可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大类。“自上而下”指国家或政府层面的宏观测量,而“自下而上”则是下级单位自行测算后,向上级单位披露与汇总统计,包括企业的自测与披露、地方对中央的汇报汇总,及各国对国际社会提交反馈。
对于企业来说,要做好碳排放核算,首先需要了解企业层级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核算边界,即范围1、范围2、范围3三种类型。其中范围1为直接排放,范围2和3为间接排放。范围1排放是指在企业实体控制范围之内,直接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排放,包括静止燃烧、移动燃烧、化学或生产过程及无组织逸散等活动。范围2排放指的是企业自用的外购电力和热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也包括使用电力、蒸汽、热水、制冷气等。范围3排放是指企业在范围2以外的间接排放,包括企业供应链即企业上下游可能产生的所有排放。比如原材料的采掘、生产和运输,产品的使用及回收等。通俗来说,范围1排放为由企业自身活动直接产生的排放,范围2排放为企业购买的外来电力热力的排放,而在范围1、范围2以外的、涉及企业所制造产品的全流程的间接排放,均归为范围3排放。